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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越来越担心美国经济增速放缓会迫使美联储放缓加息步伐,导致明年美元汇率下跌,因此沽空人民币的意愿不强。”上述香港银行外汇交易员认为。若要彻底解决外汇市场出清难题,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市场更需要官方的指引。(编辑:马春园)

我们认为,随着外部环境趋于缓和以及国内科创板开板、并购重组松绑,市场风险偏好提升,近期行业配置有必要开始偏向科技股。科创板开板,对标公司迎来估值提升机会科创板有望在7-8月开板,科创板公司集中于高科技行业并且上市估值采用市场化定价,对于对标科创板的A股公司,在短期有望迎来估值提升的机会。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王伟 魏云峰 郭媛丹责任编辑:余鹏飞佛山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至50万元/人,大房型住宅也能贷了佛山日报5月起,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50万/人!今日(4月1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调整内容。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

2、 科创板开通后是否会接入北向通交易?李小加:如果第一批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能够直接放入沪深港通指数里面,外资就可以通过北向通交易直接投资科创板上市公司,但如果重新设置一个新的指数,港交所也会积极跟内地监管者沟通,积极将科创板上市公司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我认为通过北上通去投资科创板是很有可能的事情。

对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达到相应证明标准问题。法院尽管已认定中国证监会推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围绕基础事实应达到的证明标准问题的争议,仍有必要予以回应。证明标准,是法律上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为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尽到举证责任提供判断标准,如果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行政诉讼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中间性和层次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排除合理怀疑的上限标准与合理可能性的下限标准之间合理确定个案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具体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领域,证券监管机关应依法对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只是考虑到内幕交易案件在调查上的特殊性,才为证券监管机关适用推定认定事实提供一定的空间和可能,但即便如此,也要考虑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往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在推定的适用标准上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尤其是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也应当更高。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这里“高度吻合”的标准,就是证券监管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要求,也与内幕交易行为性质以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程度相适应。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认为苏嘉鸿与殷卫国接触联络且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且苏嘉鸿不能提供充分而有说服力的解释,据此推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被诉复议决定则认为苏嘉鸿买入威华股份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较为吻合,且苏嘉鸿不能合理说明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威华股份的原因,据此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显然,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在推定构成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的证明程度上适用了不同的标准,前者适用的是“高度吻合”标准,后者适用的是“较为吻合”标准。而对于如何看待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之间不一致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由此可见,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改变了过去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来对待的模式,而是将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和把握,复议机关可以修正和补充原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经过修正或补充后,原行政行为已不再是原来作出时的状态,而是以复议决定修正和补充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中的“高度吻合”已为被诉复议决定中的“较为吻合”所修正,且该修正与在案证据显示的内幕信息形成发展与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据以推定苏嘉鸿存在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没有达到“高度吻合”的证明标准。

涉诉被冻公告显示,秋林集团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3318773.03元,及其他三个辅助账户存款余额3亿元已被司法冻结。经记者向秋林集团证券部确认,上述3个辅助账户中的3亿元资金就是原募集资金账户中被转出的3亿元。秋林集团证券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外,又开立了3个辅助账户。该相关人员称秋林集团查询了相关印章及文件,并未发现上述3个辅助账户的开设手续,也从未派相关财务人员去参与开设。至于是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私自开设,还是另有他人授意,秋林集团正在积极取证,并已向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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